-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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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能在就業市場獲得就業,爰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加
強輔導其就業並定期檢討。
-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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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配合實務需求,增列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給予補助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增列第三項授權規定。
-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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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文字修正為「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增列「長期失業者」為第一項第六款,原第六款調整為第七款。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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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就業促進津貼之目的在於協助有就業困難之失業者,取得一技之長,且在接受職業
訓練期間,經濟生活不致陷入困頓。除原條文已列之六類特定對象失業者外,二度就
業婦女勞動、更生保護人、家庭暴力被害人等,亦有列入扶助對象,協助進入勞動市
場,促進順利就業之必要。爰除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第五款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另增訂第七款至第九款,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更生保護人,亦得請領
就業促進津貼。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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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