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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不得租借或轉讓。
前項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污損者,應繳還原證,申請換發新證
;遺失者,應備具結書及申請書,並載明原證字號,申請補發遺失證明書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