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攜眷居留。 二、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 三、未依規定期限接受健康檢查。 四、以虛偽之文字或事實取得聘僱許可。 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受前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