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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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