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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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聘僱安定性及外國人管理需要,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其雇
主資格以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
額引進者」為限。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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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聘僱許可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外國人應申請招募許可。
二、為使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數額明確化,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適用對象,及新增
第二項規定中階技術外國人依審查標準規定名額為限。
-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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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規範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人數,爰修正第二
項規定適用對象,應依審查標準規定名額為限。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