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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第二款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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