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 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發展署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發展署負責執行;進用對 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