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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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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對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
        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發展署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發展署負責執行;進用對
        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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