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
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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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索 種 類│捲胴等之│ 比 值 │
│ │類別 ├───┬───┬───┤
│ │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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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6│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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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槽輪 │ 16│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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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伸縮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4│ 18│ 22.4│
│ ├────┼───┼───┼───┤
│ │槽輪 │ 16│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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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型鋼索 │平衡輪 │ 10│ 12.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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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
│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 (蘭式 │
│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 (Multi-layer │
│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 (6 股 37 │
│ 絲者除外) 或 8 股採交叉 (普通) 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
│ 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 (蘭式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 37絲者。 │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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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
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