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 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 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修正,將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納入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爰修正相關身分變更資料提送之規定。
一、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並依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