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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4 條
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
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
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修正,將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納入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爰修正相關身分變更資料提送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一、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並依法制體例,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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