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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24 條
高壓氣體設備,應視其使用情形,選定左列一種或數種裝置,俾使在異常 高壓時能使用壓力降回常用壓力之設備。 一、安全閥。 二、保險閥。 三、破裂板。 四、自動控制設備。 五、熔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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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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