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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24 條
高壓氣體設備,應視其使用情形,選定左列一種或數種裝置,俾使在異常
高壓時能使用壓力降回常用壓力之設備。
一、安全閥。
二、保險閥。
三、破裂板。
四、自動控制設備。
五、熔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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