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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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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內容。但訓練班
        次有下列事項得依作業手冊規定,報經分署同意後變更:
    (一)停辦。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或助教。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課程表。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依前項規定報
        分署同意後更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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