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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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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本局除
        不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得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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