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第 24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
內,依本準則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證。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