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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4 條
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
,應取下列規定值中之較大值。但鑄鐵製端板,不在此限:
一、視同中低面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端板所生應力與該端板之容許
    抗拉應力相等時之端板厚度乘以一點六七所得之值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
二、以中高面承受最高使用壓力之四倍壓力時,於該端板所生應力與該端
    板發生挫曲之應力相等時之端板厚度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鑄鐵製端板以外之端板,其中高面(convex side) 受壓之無牽條端板之形
    成球面部分之最小厚度。鑄鐵製端板依次條規定。
二、中高面受壓(外壓)之全半球型端板之計算,完全與球形胴體同樣方法來計算。
    中高面受壓之碟型端板及半橢圓體型端板者,因其端板中央部大約可視同球面,
    故置換為與球形胴體具等值之強度之外半徑,並與球形胴體同樣方法來計算。又
    一般對於中高面受壓之端板,都比中低面承受同樣壓力(內壓)時為弱,故規定
    視同中低面受到一點六七倍壓力時之計算厚度,與上述計算厚度之中採用任一較
    大之值。
三、腐蝕裕度(corrosion allowance),謂考量腐蝕及磨耗因素需要預留之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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