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