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24
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