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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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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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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