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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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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
        於三年內本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
          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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