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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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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職訓中心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應於規定時間完成後送本局存
        查(如附件二)。
        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本
        局彙辦(如附件三)。
        職訓中心應確實於各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情形按
        月列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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