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職訓中心追蹤學員就業穩定情況,應於規定時間完成後送本局存 查(如附件二)。 本計畫按月列管,職訓中心應依規定格式定期填報執行情形送本 局彙辦(如附件三)。 職訓中心應確實於各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核銷情形按 月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