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分署不定期訪查(含遠端視訊 查核)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分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 合者,分署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 之補助,且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職業訓練 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