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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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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分署不定期訪查(含遠端視訊
        查核)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分署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
        合者,分署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
        之補助,且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職業訓練
        相關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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