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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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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所提之在職訓練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訓練計畫
        內容。但訓練班次有下列事項之一,得報經分署同意後變更:
    (一)停辦。
    (二)開結訓日期。
    (三)訓練師資或助教。
    (四)訓練地點。
    (五)上課時間。
    (六)課程表。
    (七)非對外招生專班學員投保單位有變更或新增者。
        訓練計畫內容明顯誤植者,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前,依前項規定
        報分署同意後更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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