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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4 條
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
、決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工會常設之內部組織,如秘書處、組訓部、宣傳部、國際部等機構,其財務應由工會
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列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