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第十九點,裁決委員詢問受詢 問人時,相關程序涉及受詢問人權益,故增列本條,並作文字調整。 三、依目前現行實務運作,裁決委員於調查程序詢問前,均依規定告知受詢問人不得 為虛偽說明,並完成具結之程序,爰於第三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