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參加前點所提教育訓練課程之參訓學員(以下簡稱參訓學員)已 繳納訓練費用,因個人因素中途離(退)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者,全額退還訓練費用 。 (二)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未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 一者,退還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實際參訓時數逾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