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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4 條
分區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
。但其中一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參賽,於競賽開始日
三十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得再推薦符合資格之選手參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以團隊組合方式報名參加分區技能競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請變更。但其中一
人因正當理由係指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重
大車禍、生病住院或家中有重大事故發生等具有證明,於競賽開始日三十日(例如寄
發分區賽試題及選手報到通知前),經承辦單位同意者,提名單位可以再推薦符合資
格之選手參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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