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辦訓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發署得追回品質標章,並將課程
資訊從職能平台移除:
(一)未依規定使用標章,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核定之證書頒發結訓證書,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二十一點或前點所定作業,經勞發署
通知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前點所定稽核結果不通過,經勞發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五)於三年有效期間內,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失其效力
,或評核等級未達通過。
(六)通過認證課程之相關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