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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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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為鼓勵辦訓單位優化訓練品質,每一通過課程認證之職能級別為
        三級以上,且屬重點或缺工產業之課程,由勞發署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所定課程,不包括勞發署所屬各分署與機構、其他機關,及
        其委託單位或補助單位所發展之課程。
        第一項所定重點及缺工產業,由勞發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獎勵金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即不
        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