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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24
二十四、僱用人員應於僱用當日由用人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並依據其薪資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加保。(僱用人
        員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亦包含就業保險之費率計算。
        )僱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意外
        險,額度為一百萬元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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