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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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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依本計畫補助之設施設備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
        使用,非經本署同意,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贈與、拋棄、轉
        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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