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 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之;主管機關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其申請解任之申請文件,參酌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內政業務 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