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24 條
經撤銷登錄或因產品與申報資訊不符而經廢止登錄者,其原申報文件不得
再供申報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產品登錄不實者,其原申報文件不得重複再供申報用途。
二、產品登錄經撤銷或因產品未符合申報資訊而經廢止之情形,該產品與安全標準之
    符合性將受質疑,因而其申報文件之真實性亦有可慮之處,爰明列其原申報文件
    不得再供申報用途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