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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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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檢定機構對於檢定業務相關文件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傳送電子檔案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檔案資料庫或其指定之資訊
        網站。但依法或依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及 ISO/IEC17065
        有保密義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傳送之業務文件,其電子檔案範圍及檔案格式等事項,依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