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本部辦理受損勞工之認定業務及提供各項調整支援措施,得委任所屬機關 (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本部必要時得將個別勞工申請受損認定及各項調整支援措施之提供委請其他機關(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