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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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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審查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用單據,如支用單據
        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畫經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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