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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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應辦理職業
訓練。
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
練。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提升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其就業,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應辦理職業訓練。
二、為符合雇主經營發展僱用人力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雇主辦理職業訓練之方式。
三、為促進雇主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訓練,並於訓練成績合格時僱用,爰於第
    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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