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受理複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 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二人,就書面資料或 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者所提為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複審者,得邀請身 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名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