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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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獎勵或補助之撤銷或廢止機制。
二、為促使雇主詳實提供本辦法相關文件、資訊,落實本法揭示穩定在職中高齡者及
高齡者就業之意旨,並杜絕雇主有不實請領或溢領等不當情事,爰於第二項規範
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三、第一項第六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後
二年內,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且未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補
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等情事。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