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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24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健全本保險基金財務,並避免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之情形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保險費及滯納金受清償之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