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為健全本保險基金財務,並避免義務人之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之情形 ,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定明保險費及滯納金受清償之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