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 返還。
定明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由認可職能復健 專業機構主動申請廢止其認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