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一、依據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
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
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
亡津貼。」。
二、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障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
,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為罹患職業病者之權益,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渠等人員
診斷其是否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並提供適切醫療服務;如經
診斷其確屬職業病者,並應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