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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其細部工作計畫提交前
        一個月之工作執行進度,並依本部規定格式,每季提交工作報告
        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定期至職安署報告業務執行規劃及進度,
        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需依職安署業務需求,採按季、半
        年或每年提交各項業務執行成果報告。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
        重建業務之諮詢及行政作業協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執行相關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無故洩漏,相關人員並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之要求,簽
        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十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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