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其細部工作計畫提交前
一個月之工作執行進度,並依本部規定格式,每季提交工作報告
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定期至職安署報告業務執行規劃及進度,
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需依職安署業務需求,採按季、半
年或每年提交各項業務執行成果報告。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
重建業務之諮詢及行政作業協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執行相關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無故洩漏,相關人員並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之要求,簽
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