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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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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雇主為協助失業勞工排除工作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於僱用
        後,向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