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雇主為協助失業勞工排除工作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於僱用 後,向其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