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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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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本計畫之獎補助;已核
        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請。
    (二)同一期間已領取第十二點、第二十一點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之獎
          勵、補助或津貼。
    (三)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對。
    (五)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
    (六)其他違反或未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情形。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