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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24-1 條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
年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有受僱工作即應有退休金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條。至於勞工如未領取年
    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繼續採計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
    領取月退休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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