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 年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有受僱工作即應有退休金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條。至於勞工如未領取年 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繼續採計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 領取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