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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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4-2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雇主除應將勞工請休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
    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外,並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前開所定
    定期書面通知勞工,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未休特別休假結清工資發給
    期限前為之,爰增訂第一款。
三、為求實務作業簡便,書面通知之型式,並不限於紙本,雇主如以電子資料傳輸方
    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或其他
    勞工可隨時取得並得列印之方式通知勞工,亦無不可,爰增訂第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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