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特別休假。
一、本條新增。 二、依現行解釋,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 指於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或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作,惟因對休假日定 義不明,爰新增本條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