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供應及消費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應對所設置之高壓氣體設備及其 管線,實施定期安全維護、保養及檢點,並對有發生腐蝕、劣化、缺損、 破裂等有礙安全部分,採取必要補修、汰換或其他改善措施,以確保高壓 氣體設施之安全運作。 前項安全維護、保養、檢點、補修或汰換等措施,應於高壓氣體製造安全 主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或其他 專業技術主管之督導下實施。 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應置備紀錄,並留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