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 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 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