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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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43 條
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
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
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二、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
    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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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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