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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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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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列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設置高敏感度、高速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
路器規定,並依法制體例分款,新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二、建築或工程作業之臨時用電設備,歷年因未按規定施行接地及設置高敏感度、高
速型漏電斷路器,致發生勞工感電之災害頻傳,為保護作業勞工作業安全,爰新
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三、配合新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章第八節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設備接地,爰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