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電動機具合於下列之一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連接於非接地方式電路(該電動機具電源側電路所設置之絕緣變壓器 之二次側電壓在三百伏特以下,且該絕緣變壓器之負荷側電路不可接 地者)中使用之電動機具。 二、在絕緣台上使用之電動機具。 三、雙重絕緣構造之電動機具。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