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九 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施行日期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
一、為使業界有緩衝時間因應本規則新增規定改善安全設施,爰明定部分條文緩衝期 間。 二、配合法制體例,將自特定日施行項次整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