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 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 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