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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49 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 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1)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3)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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